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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僱員支援計劃

. 申請資格篇: 

問一:我可以申請計劃資助嗎?

答一:申請者只能是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公司/機構,他們可以為每名殘疾僱員申請上限四萬元正的一次性資助。自僱人士不符合資格申請計劃,受惠的殘疾僱員必須確立其僱員身份

 

問二:我是兼職員工,僱主可以為我申請計劃資助嗎?

答二:不論是兼職或全職的殘疾僱員,僱主皆可為其申請計劃資助,以讓該殘疾僱員在執行職務時更有效率。「計劃」管理機構會整體了解該殘疾僱員的情況,並評估申請項目如何切合受惠殘疾僱員的需要、提升其工作效率的程度等,然後向評審委員會作出建議,讓委員會審批有關申請。

 

問三:我是前述轉介機構其中一類,可以申請計劃資助嗎?

答三:轉介機構亦可以以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身份申請「計劃」,並同時擔當該申請的轉介機構;但要留意不可以為接受其職業康復服務的服務使用者申請計劃資助。因服務單位和學員之間並沒有僱傭關係,服務使用者的身份為學員,而非受僱員工。

  

. 申請程序篇:

問四:我可以怎樣申請「計劃」的撥款

答四:有意申請的僱主必須填妥指定的申請表格,一式兩份,並連同由最少兩間供應商為每個申請項目所提供的報價單經轉介機構寄交社署。

 

問五:我並不認識前述的轉介機構,可以如何申請計劃資助?

答五:申請人若未有任何相關指定機構協助擔當其轉介機構的話,可由「保良局殘疾僱員支援計劃辦事處」協助轉介和申請。

 

問六:我可否為欲申請的項目提供外國商號的報價?

答六:申請機構提交的報價單及收據必須以港幣為結算單位;故建議申請機構如提供外國商號的報價單可要求其提供以港幣為結算單位的報價單。

 

問七:若果我想退出服務,我需要怎麼做?

答七:申請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退出服務,只需以書面(電郵或書信)通知「保良局殘疾僱員支援計劃辦事處」及社會福利署便可。


. 資助項目篇:

問八:我可以為僱員申請甚麼項目?

答八:「計劃」的資助範圍廣泛,能滿足殘疾僱員在工作上特殊需要的輔助儀器及改裝工程,均可獲考慮資助。「計劃」管理機構會整體了解該殘疾僱員的情況,並評估該申請項目如何切合受惠殘疾僱員的需要、提升其工作效率的程度、殘疾僱員使用該輔助儀器的頻率等,然後向評審委員會作出建議,讓委員會審批有關申請。申請機構須注意資助範圍不包括與殘疾僱員執行職務無關的儀器或設備;或個人日常生活所需或作治療用途的項目例如輪椅、助聽器及眼鏡等;為符合法定要求而進行的改裝工程,亦不包括在內。

 

問九:如果我申請的總額多過四萬元,會怎樣處理?

答九:批核的資助額上限為四萬元正,故獲批金額有可能較申請金額為少。若購置輔助儀器及/或改裝工作間的費用最終超過獲批資助上限金額,申請機構需自行承擔差額。

  

問十:如果我公司聘請兩名殘疾僱員,申請的項目總額要六萬元,但可以同時惠及兩個僱員,可以怎辦?

答十:每名殘疾僱員的資助上限為四萬元。如申請的項目將同時惠及超過一名殘疾僱員,申請機構可以集合多個申請的資助額購置儀器/進行工程,資助額按申請受惠的殘疾僱員合共的數量而遞增。唯申請機構仍須為每一位受惠的殘疾僱員遞交一份申請表格及在申請時清楚說明此安排的原因,和各殘疾僱員如何有效地受惠於此安排。

 

. 評估及審批篇:

問十一:我遞交申請表及相關報價資料後,我需要做甚麼?

答十一:遞交申請後,保良局殘疾僱員支援計劃辦事處將致電聯絡申請機構的授權人士,到訪工作地點及與授權人和受惠殘疾僱員會面。為便利評估順利完成,申請機構的授權人士必須作出相關的安排。

  

問十二:如何知道申請結果

答十二:結果申請結果由社署致函通知,成功獲得資助的申請機構,在簽妥「撥款接納書」後,便可按審批結果執行購置輔助器具或進行工程。

 

問十三:如果我的申請不獲批准可否上訴或重新提交申請?

答十三:如果申請沒有成功,通知信中會解釋申請未能成功的原因。審批委員會對每宗申請的審批結果均為最終決定。如有需要,申請者可修訂申請內容後再次為殘疾僱員提交申請,申請次數不限。

 

. 批款後跟進篇:

問十四:我的申請獲批後,下一步要做甚麼?

答十四:申請人收到獲批通知後,須按「批款通知書」批款條件及資助金額,盡快訂購輔助儀器/進行改裝工程,限期兩個月。於購置輔助儀器及/或改裝工作間工程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所需的文件(包括以港幣結算的收據正本)寄交社署安排取回資助款項。

 

問十五:當我獲發還款項後,還需要做甚麼?

答十五:當購物/工程完成,殘疾僱員開始使用該儀器/設施起計,管理機構會為每名申請人提供跟進。評估員會再次到訪有關工作地點,評估獲批購買的儀器及/或進行的工程的成效。

 

問十六:如果殘疾僱員離職,我需要做甚麼?

答十六:如殘疾僱員離職,僱主須通知「保良局殘疾僱員支援計劃辦事處」及社會福利署,並建議如何處理獲資助購買的輔助儀器,僱主應保留該些設施,以惠及日後聘用的殘疾僱員;如果輔助儀器是為該殘疾僱員特製而不適合其他殘疾僱員使用,最終轉贈給該名殘疾僱員,僱主須於擬轉贈日期前最少一個月前,以書面提交通知,並列明詳細原因,經「保良局殘疾僱員支援計劃辦事處」向社會福利署提出。獲得同意後,在不收取費用的情況下,將儀器轉贈予該名殘疾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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